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3年6月6日作出(2013)邳商初字第0337号民事调解书:一、被告赵**欠原告王**借款本息合计34583元(本金3万元,利息4583元),于2013年9月28日之前付清34583元及相应利息。2013年5月29日起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为止。二、案件受理费332元,由被告赵**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在银行账户无存款,在房产部门、车管部门无房产、车辆登记。在农村只有农房一处。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赵**在银行无存款,在房产、车辆部门查询无房产、车辆登记。对其农村的房产一处,不便处置用以偿还债务。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致本案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有效执结,申请人并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执字第182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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