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赵长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杨**与被执行人赵长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4月9日作出的(2014)邳民初字第3412号民事调解书:一、赵长春赔偿杨**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继续治疗费等合计21000元,已付3000元,余款18000元,于2015年4月24日给付8000元,于2015年5月24日给付5000元,余款5000元于2015年6月30日付清,如一期不付,给付违约金5000元,并可一并申请执行。二、双方之间的纠纷一次性了结。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6元,由杨**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受理后,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查询房屋、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屋、车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邳执字第196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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