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谭*与肖**、苏州**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民初字第2754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并即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昆山市XX镇XX花园XX号楼XX室的房产一套,因该房产已抵押给中国**山市支行,该房产暂不宜处置,本案依法进行了查封。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为403798元,执行到位金额为103559.21元,余款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本院的执行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民初字第27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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