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叶**与唐**、刘**等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叶**与唐**、刘**、刘**、陈*、刘*、刘**、孙**、李**、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作出的(2013)吴*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唐**、刘**、刘**、陈*、刘*、刘**、孙**、李**、孙**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叶**损失18082.81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8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86元。因唐**、刘**、刘**、陈*、刘*、刘**、孙**、李**、孙**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叶**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列被执行人支付19668.81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9668.81元。

本院受理后,即依法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均未履行。

执行中,经向银行、房产及车辆登记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唐**、刘**、刘**、陈*、刘*、刘**、孙**、李**、孙**名下有存款和房产、车辆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各被执行人可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到庭予以说明。

以上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吴*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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