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市吴**款有限公司与苏州瑞**限公司、宋**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苏州市吴**款有限公司与苏州瑞**限公司、宋**、钱**、李**、郝**、江苏洁**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5)吴**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苏州瑞**限公司确认结欠苏州市吴**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500000元,于2015年4月30日前归还2000000元,同年6月30日前归还2500000元;自2015年1月21日起,每月20日支付以实际结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的自上月21日起至本月20日止的利息;若苏州瑞**限公司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苏州市吴**款有限公司有权就登记在钱**名下坐落于苏州市石路7号房产之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债权数额45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宋**、钱**、李**、郝**、江苏洁**限公司对苏州瑞**限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2434元由苏州瑞**限公司、宋**、钱**、李**、郝**、江苏洁**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苏州市吴**款有限公司预交,苏州瑞**限公司、宋**、钱**、李**、郝**、江苏洁**限公司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径行支付)。因苏州瑞**限公司、宋**、钱**、李**、郝**、江苏洁**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吴**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各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支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对上述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标的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查明,本院在其他案件中已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名下(共有人张**)坐落于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水木清华苑72幢108室()、苏州市吴中区太湖西路111-4号()、苏州市吴中区长桥街道财智商务广场1幢3001室()的房屋进行了查封。查封苏州瑞**限公司名下车牌苏E、苏E、苏E汽车各一辆;查封钱惠民名下车牌苏E汽车一辆;查封李**名下车牌苏E、苏E、苏E汽车各一辆;查封江苏洁**限公司名下车牌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汽车各一辆;轮候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宋**名下坐落于苏州市宜多宾巷15-10号(所有权证号10017512、10017513)、苏州市和茂苑5幢504室(所有权证号10321648)、苏州市吴中区美之国花园别墅190幢(所有权证号00243171)的房屋;轮候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宋**名下(共有人郝**)苏州市石路29号8单元426室房屋(所有权证号10343372);轮候查封登记在江苏洁**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万禄路199号1-6幢房屋(所有权证号00259476、00259477、00259478、00259479、00259480、00259481)。

执行中,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宋**、李**持有的江苏洁**限公司的股权(均以价值2300000元为限)。

另查,被执行人钱惠民名下有坐落于苏州市石路7号()、苏州市三香路979号()以及苏州市苏纶路258号南门绿郡花园1幢3室()房屋三套,该三套房屋均设有抵押权,抵押权人均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款有限公司。

对上述查封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置。除此外,查无各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各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查明,除上述查封财产外,各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各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吴**初字第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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