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苏州市吴**款有限公司与苏州大**有限公司、尚**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苏州市吴**款有限公司与苏州大**有限公司、尚**、朱**、苏州明**限公司、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2014)吴**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苏州大**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苏州市吴**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10月22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期限的最后一日止的利息;苏州大**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苏州市吴**款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23000元;尚**、朱**、苏州明**限公司、金**对上述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455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556元,由苏州大**有限公司、尚**、朱**、苏州明**限公司、金**负担。因苏州大**有限公司、尚**、朱**、苏州明**限公司、金**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吴**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苏州大**有限公司、尚**、朱**、苏州明**限公司、金**支付1042556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15年6月9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042556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立案执行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金**、苏州明**限公司的强制执行。另查明,本院在审理中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朱**名下位于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海藏路10号1幢202室房屋,上述房屋有抵押,抵押金额830000元,故暂未处置;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尚**名下车牌为苏E汽车一辆,该车下落不明,无法处置;被执行人**件有限公司、尚**、朱**无银行存款等其他财产信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的房屋、车辆无法处置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吴**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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