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苏州市**有限公司、苏州市**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黄**与苏州市**有限公司、苏州市**有限公司、苏州市**有限公司、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的(2014)吴**初字第043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苏州市**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黄**借款本金939583.23元及利息(以939583.23元为基数自2013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2.4%计算),苏州市**有限公司、苏州市**有限公司、张**对苏州市**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苏州市**有限公司、苏州市**有限公司、苏州市**有限公司、张**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18432元。2015年6月25日,权利人黄**以苏州市**有限公司、苏州市**有限公司、苏州市**有限公司、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上述四义务人支付1343871.23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1343871.23元。

本院立案后,即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各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均未履行。

执行中,轮候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名下坐落于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太湖高尔夫山庄33幢、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孙武路1018号5幢、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98号1709室、苏州市吴中区东吴北路98号1710室、苏州市海红坊18号、苏州市狮山路88号1幢1201室、苏州市狮山路88号1幢1202室、苏州市狮山路88号1幢1203室房屋及登记在被执行人苏州市**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上供路19号1至10幢房屋,因有其他权利人首封,暂无法处置;本院他案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苏州市**有限公司名下车牌为苏E、苏E、苏E、苏E、苏E小型汽车五辆、苏E大型汽车一辆,现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苏州市**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正由苏州**民法院处置,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除此之外,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苏州市**有限公司、苏州市**有限公司、苏州市**有限公司、张**名下的银行存款、其他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情况无异议,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上述已查封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吴**初字第043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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