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章*与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章*与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吴**初字第00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第二项,由李*补偿章*200000元。此款李*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每月20日前给付章*15000元,2016年4月20日前给付章*20000元。如有任何一期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章*有权就200000元中李*未履行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李*未足额履行义务,2014年6月3日权利人章*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李*支付18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标的187675元。

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书面材料,限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苏E皇冠、苏E奇瑞、苏E东南汽车三辆,但皇冠轿车登记日期为1992年,已至报废期。上述车辆,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变现价值,不要求处置。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李*无房产、银行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被执行人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对其实施司法拘留措施,被执行人履行债务5900元。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章*对被执行人李*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上述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吴**初字第0033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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