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左**与尹**、张**追偿权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19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28523.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于2014年08月29日受理本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昆山、常熟两地房产,显示均无房产登记。2、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情况,显示无车辆登记信息。3、通过点对点银行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在中国农**限公司常熟明日星城支行开户,本院分别冻结了被执行人张**、尹**的账户,冻结金额分别为605.98元、15.11元。4、到被执行人张**曾供职的常熟千仞岗制衣有限公司冻结了张**工资款,但因被执行人张**在本院冻结后旋即离职,遂冻结未果。5、通过常熟千仞岗制衣有限公司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在江苏常熟农**司大义支行的银行账户,冻结了该行的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67.99元。6、通过苏州**金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张**有住房公积金余额15500元,本院依法提取此款发放了当事人;该住房公积金账户目前为封存状态。7、到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住所地常熟XX园XX幢XX室寻找被执行人下落未果。8、对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财产线索进行了一一核实,当事人提供的房产、车辆均登记在他人名下,无证据证明被执行人享有物权,不具有可执行性。9、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了公布,对被执行人进行失信惩戒,限制其消费、投资等民事行为。10、将拘留决定书交与苏州公安局,由苏州公安局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临控。申请执行人左建东亦未能向本院提供上述被执行人其他有效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将本案可恢复性终结执行,若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19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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