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南通**有限公司与南通爱**有限公司、南通**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江苏南通**有限公司与南通爱**有限公司、南通**限公司、南通纵**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通商初字第006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为526540.5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在本院辖区内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通商初字第006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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