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欧**限公司与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苏欧**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东商初字第03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杜**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江苏欧**限公司货款1108336.1元及截止2013年5月28日的违约金204479.87元,计1312815.97元;同时给付违约金(以1078336.1元为本金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以3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违约金按日万之四的标准计算)。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的款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除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东台市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0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