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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宝应某某会与江苏某某公司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苏宝应某某会与被执行人江苏某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4)宝商初字第03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江苏某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苏宝应某某会垫付的土地出让金、契税、土地登记费、测绘费、交易服务费等尚欠款项本金合计3383788元及利息,代垫诉讼费20052.5元,保全费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4188464.50元,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某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江苏天**限公司所有的房地产已被本院依法处置完毕,被执行人所有的机械设备因无人购买流拍,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4188464.50元。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谈话笔录、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流拍的机械设备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宝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商初字第03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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