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朱**、江苏映**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朱**、江苏映**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的(2014)丹后民初字第19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朱**、江苏映**限公司欠原告王**借款本金400000元,由被告于2015年5月开始每月归还20000元及当月利息。利息基数按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金金额计算,月利率为1.86%。二、被告朱**、江苏映**限公司截止到2015年4月30日结欠原告王**借款利息64920元和律师费24529元,案件受理费4339元,合计93788元。由被告于2015年5月开始每月归还1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4339元(减半收取),由被告朱**、江苏映**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朱**、江苏映**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和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朱**名下牌号为苏L小汽车无法找其下落,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居住地和下落。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

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和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朱**名下牌号为苏L小汽车无法找其下落,暂不具备处置条件。现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被执行人其他居住地点和下落,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们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丹后民初字第19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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