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限公司与沈*、张*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苏**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前、张*、陆**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泰兴商初字第03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沈前、张*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代偿款575794.58元及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5679元,被执行人陆**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相关银行、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发出协助查询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沈前、张*所有的位于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枫情家园7号402室的房屋,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交纳执行费8158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泰兴商初字第03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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