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兴化**钢制品厂、陈**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昌盛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泰州**民法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泰中民终字第02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执行人昌盛厂应分期支付申请执行人各项费用合计97000元,如不按期履行,则应支付109689.8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对被执行人昌盛厂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明昌盛厂亦是本院另案被执行人,未发现其可供执行财产信息。本院依法追加昌盛厂的经营者陈**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扣划其银行存款14800元,另案受偿8050元(含执行费),扣缴本案执行费1290元,余款5460元已转付申请执行人。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执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申请执行人出具的领取执行款的手续,提交的书面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昌盛厂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追加昌盛厂的经营者陈**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扣划其其银行存款14800元,另案受偿8050元(含执行费),扣缴本案执行费1290元,余款5460元已转付申请执行人。未发现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泰州**民法院(2015)泰中民终字第02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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