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与被告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邵**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六日
曹**与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陈**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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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全学与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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