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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曹**与被告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被告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

原告曹**起诉称:2013年,被告因其母亲需要看病花钱等原因陆续从原告处借款15万元,被告于2013年12月91日给原告打了借条,答应于2014年12月19日之前全部还清,但至今分文未还。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5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左**答辩称:当时原被告在一起生活,我们吵架后我就给原告写了借条,

有时候和好了就撕了。我买车时原告给的钱是她自愿给的,不是借的。我母亲做手术时从原告处拿了12万,但是我已经于2015年年初还清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份起,双方开始以男女朋友关系相处,关系维持时间约两年。

2013年12月19日,借款人左**出具借条一张,载明:我左**今借曹**十五万元整,一年之内还清。

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因买车向其借款2万元,因被告母亲生病向原告借款13万元。被告认为买车的款项系原告自愿赠与,母亲生病所借款项已经返还给原告,但未要求原告出具收条。

上述事实,有欠条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于2013年12月19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且其认可曾收到原告的款项,故双方之间存在事实的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被告应当返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5万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关于2万元系原告赠与、另外的13万元已经返还原告的抗辩意见,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利息,本院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判决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已超过5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000元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左**返还原告曹**借款本金十五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左**支付原告曹**逾期还款利息五千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元,由被告左**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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