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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查俊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查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查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查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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