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查俊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查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查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查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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