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北京**有限公司、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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