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山东兴**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薛启盟、一审被告陈**、山东兴和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兴**限公司、山东**限公司、陈**、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一终字第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山东兴**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