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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兴**限公司与薛启盟、陈**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山东兴**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薛启盟、一审被告陈**、山东兴和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兴**限公司、山东**限公司、陈**、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一终字第5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山东兴**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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