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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与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煜诉被告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煜以与被告魏**私下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夏**以与被告魏**私下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八元,由原告夏**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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