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牛**与孙**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牛**与孙**、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5)延*(商)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通过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延*(商)初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义务继续履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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