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陈*与孙**和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3)延民初字第502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通过财产查询发现冯**名下的存款,已采取冻结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3)延民初字第502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义务继续履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