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与被告吴新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高*以私下寻找被告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高*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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