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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付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与被告付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魏*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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