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与被告付连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魏*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郭**与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陈**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纪**与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夏**与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吴新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周*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限公司与中投永信资产管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