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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有权自由处分己方诉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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