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有权自由处分己方诉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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