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等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吴**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吴**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吴**起诉称:2013年5月22日,我们与被告刘**在北京**医院西关门市部签订了1万元的借款合同。刘**取得借款后,2013年10月4日和2013年11月18日共归还了本金及利息2240元。2014年刘**又以身体有病为理由从吴**手里借款2000元,并出具欠条保证于2014年3月份还完欠款。此时借款总额为12000元,未还借款本金为10000元。2014年4月24日、2014年7月7日和2014年8月17日,刘**共还款3000元。2014年9月6日,刘**还款1000元。2014年9月15日和2014年10月20日,刘**共还款2000元,并答应剩余欠款春节前归还。从2014年10月20日到现在,经我们无数次电话、短信催要借款,刘**都是找理由推脱。经最后核算,刘**尚欠我们借款本金4000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一、被告刘**返还我们剩余借款本金4000元,本案中不再主张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刘**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3年5月22日,王*、吴**作为甲方与乙方刘**签订《理财协议(借款合同)》。合同中第一部分“一年期限理财”中约定:1、甲方委托乙方为其进行有偿代理理财,资金为人民币10000元整,协议期限一年,自资金到帐日2013年5月22日起至2014年5月21日止;2、年量化收益:12.00%年/元,自签订该合同付款日期满两个月后,乙方分十次归还及支付甲方本金和收益,每次1120元,总计11200元,归还及支付的开始日期以第1款限定的资金到帐日满两个月为准,分十次归还本金和收益,合同期满如逾期,则乙方向甲方每日支付万分之六的滞纳金。合同第二部分“合同终止”中约定,合同期满如再合作,双方续签协议,该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及中间见证人签字后生效。合同上署有王*、吴**、刘**以及两名见证人刘、李的签名。该合同现已到期。

2014年1月4日,刘**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因身体有病,从吴**姐姐手理借2仟元钱(2000元),于2014年3月份还完,特此证明。借欠人:刘**2014年1月4号”。该欠条由王*、吴**持有,现已到期。

2013年10月4日,吴**收到刘**返还的借款本金1000元及其支付的利息120元。2013年11月18日,吴**收到刘**返还的借款本金1000元及其支付的利息120元。2014年4月24日,王*收到刘**返还的借款本金1000元。2014年7月7日,吴**收到刘**返还的借款本金1000元。2014年8月17日,吴**收到刘**返还的借款本金1000元。2014年9月6日,吴**收到刘**返还的借款本金1000元。2014年9月15日,王*收到刘**返还的借款本金1000元。2014年10月20日,王*收到刘**返还的借款本金1000元,并出具了收条一张。综上,刘**共计已经返还王*、吴**借款本金8000元,并支付了240元利息。

庭审中,王*、吴**表示,刘**曾在北京市昌平区西关开了一家小店,其系到该店买东西时认识的,借款系以现金方式交付。

另查,王*与吴**系夫妻关系。

上述事实有《理财协议(借款合同)》、欠条、收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借款关系受法律保护。刘**从王*、吴**处两次共借款12000元,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效。刘**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现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均已经届满,刘**至今仅返还王*、吴**借款本金8000元,尚欠4000元借款本金未支付,故王*、吴**要求刘**返还借款本金4000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王*、吴**借款本金四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刘**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