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章法与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程章法与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7丰民(商)初字第1645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章法偿还借款三十五万元,并支付利息(以三十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月7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二、驳回原告程章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75元,由原告程章法负担1430元(已交纳),由郭**负担804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郭**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程章法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执行到位案款人民币4550元。另经查被执行人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丰执字第079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