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康佳与Nikita Gornovoi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康佳与NikitaGornovoi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079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康佳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NikitaGornovoi给付人民币112500元以及利息,并支付执行费。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NikitaGornovoi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NikitaGornovoi限制出入境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东执字第032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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