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梅**与沈**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梅**与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丰民(商)初字第1413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梅**借款十万元及逾期利息(以十万元为基数,自二○一四年七月五日始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由被告沈**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沈**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梅**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沈**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丰执字第070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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