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蒋**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张*与被告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商)初字第099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执行费共计人民币5131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蒋**早已不在原地址居住,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屋登记等情况。因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其他案件已于2014年11月13日将被执行人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依法定程序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4)东民(商)初字第099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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