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邓**与郑*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邓**与被告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东民商初字第04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郑*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邓**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邓**给付60.952908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郑*银行存款21100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另我院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十五日的执行强制措施。因本院依法定程序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0428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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