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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委托代理人王**、被告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2012年9月,被告以做房产中介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0000元。借款期限到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2014年10月21日,被告与原告达成还款协议。被告同意于2014年12月31日还款300000元,2015年2月1日还款300000元。如到期不还,每月支付违约金百分之五。现被告未按照承诺期限偿还借款,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85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被告确实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也承认确实欠原告600000元。但原告实际只向被告支付过57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中有30000元为利息。被告曾经帮助原告投资,原告也因此赚取了大量收益。现被告资金紧张,仅同意连本带息共计支付原告700000元,原告所述违约金标准过高,被告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9月24日,原告向被告转账30000元,同年9月26日,原告存入被告账户30000元。2013年9月20日,原告向被告汇款400000元,同年11月6日,原告向被告转账100000元。同日,被告向原告书写借条一份,称借原告110000元,借期两个月。2013年12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称借原告500000元,于2014年3月底前还清。2014年10月21日,原、被告签署还款计划一份,称被告共计借原告款项600000元,被告同意2014年12月31前还款300000元,2015年2月1日前还款300000元。如到期不还,每月支付违约金百分之五。因被告未偿还原告上述款项,原告来院起诉,诉如所请。

庭审中,被告认可拖欠原告600000元欠款,但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仅同意支付100000元利息。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还款计划、转账凭证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应当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现被告未按照其承诺的还款期限偿还借款,违反了双方约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但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对于其过高的部分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韩**借款六十万元,并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标准向原告韩**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三十万元从二○一五年一月一日起开始计算,另三十万元从二○一五年二月一日起开始计算;违约金超过二十八万五千元的部分不再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六千三百二十五元,由被告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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