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蔡**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王**诉蔡学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076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02000元及上述款项的相关利息。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依法定程序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东*(商)初字第0765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О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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