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北京**民法院受理的安*申请执行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以杨**有财产但执行法院怠于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提级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安*称,在申请执行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只收到杨**给付的25万元案款,对杨**抵押给我的位于本市朝阳区XXX单元902号房产,执行法院仅进行了查封,未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鉴于执行法院怠于执行,请求贵院提级执行。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执行法院在执行安*申请执行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杨**仅自动履行了25万元的还款义务。因杨**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于2015年1月6日查封了杨**所有的位于本市朝阳区XXX单元902号房产。本案现仍在执行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法院立案后,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不存在可以执行而主观不作为的情形。故此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督促执行的法定情形。据此,对申请人安*所提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安*提出的提级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