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安*与杨**督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北京**民法院受理的安*申请执行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以杨**有财产但执行法院怠于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提级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安*称,在申请执行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只收到杨**给付的25万元案款,对杨**抵押给我的位于本市朝阳区XXX单元902号房产,执行法院仅进行了查封,未采取其他强制执行措施。鉴于执行法院怠于执行,请求贵院提级执行。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执行法院在执行安*申请执行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杨**仅自动履行了25万元的还款义务。因杨**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于2015年1月6日查封了杨**所有的位于本市朝阳区XXX单元902号房产。本案现仍在执行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法院立案后,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不存在可以执行而主观不作为的情形。故此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督促执行的法定情形。据此,对申请人安*所提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安*提出的提级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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