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与王**督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北京**民法院受理的曹**申请执行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曹**向本院提出提级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曹**称,本院作出的(2013)二中民提字第07914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判决确认王**偿还其借贷本金七十七万元及以五十七万元为基数自2009年10月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判决生效后,至今执行法院未采取任何执行措施。申请提级执行。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曹**诉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01043号民事判决:一、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曹**借款九十万元;二、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曹**支付利息(以七十万元为基数,从二○○九年十月二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二十万元为基数,从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中**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并扣除王**已给付曹**的一万元利息)。诉讼费一万四千六百元(含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王**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因王**未履行法定义务,曹**于2012年10月15日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该院查封了王**、蒋**名下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XXX楼1101号及王**名下坐落于北京市西城区XXX楼①-3-8号的两套房产。

因王**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3年2月28日作出(2013)二中民申字第018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经审理,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作出(2013)二中民提字第07914号民事判决,判决:一、撤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01043号民事判决;二、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曹**借款本金七十七万元及利息(以五十七万元为基数,自二〇〇九年十月二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二十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均按照中**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驳回曹**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260元,由王**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14340元,由曹**负担2000元(已交纳);由王**负担1234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另查,北京市丰台区XXX楼1101号房屋产权系王**与其母蒋美月共有,现由王**之母居住;北京市西城区XXX楼①-3-8号因王**所欠其他债务,被债权人强行占有,现执行法院拟将房屋腾空后,按程序继续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法院立案后,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不存在可以执行而主观不作为的情形。故此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督促执行的法定情形。据此,对申请人曹**所提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曹**提出的提级执行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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