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翠香与潘新建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高翠香与潘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商)初字第017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高翠香依法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潘新建应偿还申请人高翠香欠款一万零二十五元及利息、罚息,被执行人潘新建已偿还五千零二十五元,剩余五千元未执行到位。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潘新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高翠香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潘新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商)初字第017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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