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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李**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并向法院提供了社区居委会和物业公司的证明。被告李**认为依照被告住所地管辖的原则,本案应当移送至北京**民法院审理。张**对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认可,认为上述地址是李**的女儿买的房,李**并不在此居住,主张以其户籍所在地作为住所地,本案应当由我院审理,不应移送北京**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本案中,被告李**提出经常居住地为北京市朝阳区,并向法院提交了居委会和物业开具的证明。上述证明合法有效,证明李**在该地址已经居住了一年以上。原告张**认为被告不在上述地址居住,没有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也没有提交我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的其他证据。故可以认定李**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辖区内,我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北京**民法院审理。

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被告李**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7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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