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顾**与吴**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顾**申请执行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初字第9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吴**应偿还顾**欠款30,00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及延迟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有银行账户,法院已经依法冻结该账户,被执行人吴**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初字第906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