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蔡**与汪**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蔡**与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商)初字第308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蔡**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汪**向蔡**支付借款10000元。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汪**的财产情况,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10000元债权,3900元蔡**已经受偿,剩余6100元蔡**未受偿。现蔡**亦不能提供汪**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商)初字第30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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