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学*与王**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刘学*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华人**方正公证处(2015)京方正执字第00910号执行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王**未履行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刘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履行上述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王**的财产情况。本次执行中,中华人**方正公证处(2015)京方正执字第00910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刘学*对王**所享有的全部债权未受偿。现刘学*亦不能提供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中华人**方正公证处(2015)京方正执字第00910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王**仍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刘学良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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