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与杜*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吴**申请执行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商)初字第69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杜*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吴**欠款二千六百万元及相应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二○一五年一月一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执行过程中查明,法院已经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杜*持有的中磊(北京)**有限公司的股权,被执行人杜*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商)初字第697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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