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宗**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马**与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0524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马**于2015年8月2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请求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马**的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马**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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