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焦*与王*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焦*申请执行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24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王**偿还焦鹏欠款20,000元、利息、延迟履行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及保全费22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246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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