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王立志债权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王**与王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初字第1338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王立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王**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立志偿还王**借款30000元及自2012年6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上述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及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了王立志的财产情况,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中,(2014)西*初字第1338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王**对王立志享有的债权部分受偿,受偿金额为5000元。现王**亦不能提供王立志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初字第13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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