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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自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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