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陈*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张*与陈*、北京**贸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作出(2013)丰民初字第05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借款二十一万元并给付利息(以二十万为本金,按年利率为22.4%计算自二○一三年一月十七日始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北京**贸中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五百二十三元,由被告陈*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保全费一千七百七十元,由被告陈*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权利人张*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裁判结果

本院依法查询陈*、北京**贸中心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查封了陈*名下的京小型车辆一部,禁止其买卖过户,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陈*、北京**贸中心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丰执字第045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