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陈**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民法院作出(2014)丰民(商)初字第176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陈*于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前给付原告陈**人民币十四万元;二、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五十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交纳)。权利人陈**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裁判结果

本院依法查询陈*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查封陈*名下的京小型汽车一部,禁止其买卖过户,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丰执字第0566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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