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与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程**与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6日作出的(2014)丰民(商)初字第12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定:一、被告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偿还借款一万一千元,并支付利息(以一万一千元为基数,自二○一四年七月三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二十五元,由原告程**负担二十元,由被告贾*负担一百零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程**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程**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贾*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程**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0505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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