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张*与尹**、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的(2014)丰民(商)初字第198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尹**、刘**向原告张*偿还借款一百五十万元并支付利息(于**六月二十二日前偿还借款本金一百五十万元;于**十一日二十二日前偿还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一百五十万元为基数,自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日息万分之五计算)。二、案件受理费九千一百五十元,由被告尹**、刘**负担(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张*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尹**、刘**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的(2015)丰执字第050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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